09高考:再议高考保险及其引发的赔偿案
时下,又是一年“科考立命”时,对于全国上下处于这一重要人生关口的高三学子来说,压力、困惑、希望、奋起的笔触卷带着十年苦读的腔腔墨水刻在高校选拔的考卷上。考生的家长,也跟着一起上考场,人在高考的命运,牵扯着无数个家庭的喜与悲。 曾经被多次提出的高考保险如今已成了过去。在此特整理了相关报道供大家参考。
可以推出高考保险吗?
笔者近日在关注国内外各险种名目及发展变化态势过程中发现,保险在现代社会几乎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其种类之繁多、名目之新颖、触角之深广,确确实实大大超过了正常人的想象,且一些产品非常具有趣味性,比如在国外比较流行的爱情保险﹑婚礼保险﹑明星保险﹑外星人劫持险等都令人眼前一亮。现在正是高考发榜阶段,有不少学子拿到了自己理想的大学通知书,也却有不少学子没有拿到自己理想的大学、专业的通知书,甚至成了落榜青年。笔者突发奇想:能否推出高考保险呢?
经过一番思考和分析,笔者得出了肯定的答案,并初步设计了此类险种的保险责任:若投保考生高考中榜(考上保险公司事先规定级别的大学),则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考生一定金额的保险金;若投保考生在高考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如车祸、食物中毒等)致使考试受到影响,保险公司也应按照合同之约定给付被保险方相关保险金。
高考对每个考生而言,在考前谁都不能打包票说自己能考多少分,能上什么大学什么专业,考试结果的不确定性对每个考生而言就是一种风险。那这种风险是不是就一定是可保风险即保险公司愿意接受的风险呢?可保风险具有几个要件:一是风险对个体来讲是偶然的,即结果是不确定的。高考对每个考生来讲都是不确定的,谁事先都不能预计考试结果如何。二是不会诱导道德风险而有违公序良俗。高考事关每个考生的前途命运,不论保险责任如何设计,相信每个考生都会选择尽其所能正常乃至超常发挥以考上好大学,这是符合道德要求的。三是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这样才能运用大数法则从而具有计算保费的数理基础。中国每年都有上百万考生且每年考试录取情况相关部门都有统计,这便于保险公司据以计算保险费水平和给付标准。四是保险事故不会在大多数个体上同时发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为保险其保费取之于被保险方,保险金用之于被保险方,但保费和保险金对个体来说在数额上及其不对称,若大多数被保险人同时遭受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由于巨额赔付将面临破产。在上文所设计的保险责任中,第一种情况下,由于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必须是投保考生考上保险公司所指定的较高级别的高等院校,而此类考生占总考生比例是受教育部门及相关院校严格控制的,不会存在大多数考生同时都考上好大学的情况;第二种意外事故情况下,只要保险公司在大范围内选定被保险人将风险分散,一般来说,也不会发生大多数被保险考生同时发生意外致使高考受影响的情况。
设计好的高考保险还是一款十分人性化的产品。首先,不论是家长为子女投保还是考生自己投保,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激励考生好好备战高考,对其形成物质刺激。父母可以将其作为一份礼品送给子女,这十分充满温情。其次,这对家庭困难但是品学兼优的学生来讲是一个非常不错的福音,减轻他们的思想负担。那些家境不好的考生只需在考前支付低额的保费,即可在考上指定级别的大学后获取高额保险金,这不正好解决了贫寒优异学子的经济困境吗?再次,这样一种险种操作简易,基本上无须什么核保手续,就像寿险中的生存保险一样存在的道德风险微乎其微,因而无体检之必要,这就节省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最后,笔者认为此类险种中,不宜将保险责任设置为若投保考生落榜保险公司给付,因为即使它不会引发道德风险问题(即考生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故意在高考中考砸),但这容易引发逆向选择问题,即那些成绩欠佳的考生更有倾向投保,从而保险公司面临更多的赔付风险。而若为了解决逆向选择问题而根据成绩对潜在投保考生把关,要求只有成绩达到某种层次才能投保,那依据只能是校方出具的成绩证明,而此时由于又引入了学校这个第三方,故而很易出现学生与学校合谋而提供虚假成绩证明而使保险公司受损的情况。且即使校方提供真实成绩证明,但由于要对每个潜在投保学生进行审查,核保工作量也是可想而知,成本也比较大。因此,笔者个人认为不宜推行考得不好保险公司给付的高考保险。
高考保险引发30万元赔偿案
■个案陈述
软件公司索赔3000万元
,某软件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丰台支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保险协议”的合同。
该合同约定:保险标的是某软件公司在保险协议期限内生产并在销售给产品使用人的“CSC电脑家庭教师”(高中3.0版);保险期限自1997年 至止;在保险协议有效期限内,依照《“CSC电脑家庭教师”(高中3.0版)“高考升学补偿保险”政策实施条例》中应由某软件公司负责承担的赔偿费用,其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某保险公司北京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某保险公司北京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4万元,单件保险产品每套赔偿额2000元;保险费为28万元;某软件公司在协议签订时一次缴清保险费14万元,并于以前缴清二期保费14万元等。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保险人的某保险公司北京公司未在保险协议上盖章确认,某软件公司和某保险公司丰台支公司则加盖了公司印鉴。
合同签订之后,某软件公司即于同年向某保险公司丰台支公司支付保险费8万元,同年,双方在《光明日报》刊登广告告全体高中学生,全文介绍《“CSC电脑家庭教师”(高中3.0版)“高考升学补偿”政策实施条例》随后,某软件公司为该产品在某博物馆办展销会数天。,某保险公司丰台支公司以某软件公司未按保险协议约定缴纳保险费为由,发出“关于终止‘CSC电脑家庭教师’(高中3.0版)“高考升学补偿保险协议”的函”。
同年、8日,某保险公司北京公司单方在《北京日报》和《金融时报》发表声明称:其下属丰台支公司未向分公司报告,擅自与某软件公司签订《“CSC电脑家庭教师”(高中3.0版)“高考升学补偿”政策实施条例》,违反了保险法,属无效合同。某软件公司认为,某保险公司北京公司通过新闻媒介声明保险合同无效,该声明虽未涉及“CSC电脑家庭教师”产品质量问题,但某软件公司的产品销售量在一定时间内确有下降。故此,某软件公司诉至北京中级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某保险公司北京公司和某保险公司丰台支公司返还保险费并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妥善解决已购买带有保险<span style="font-family: Verdana; font-size: 9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