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州大学委员会
贵州大学校园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的管理,净化、美化校园环境,营造健康向上、规范有序的校园文化育人氛围,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宣传设施主要包括校园内的宣传栏、橱窗、电子显示屏、阅报栏和校园广播等文化宣传阵地。宣传品主要包括校园内设置或张挂的横幅、充气拱门、道旗、海报、展板、展架等。校内所有宣传设施和宣传品内容应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确保宣传内容积极健康向上。
第三条 坚持党管宣传、“谁主办、谁负责” 的原则。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管理制度,对宣传内容严格把关。各单位建设、制作的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由所在单位进行内容审查;师生群众组织制作的宣传品,由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进行内容审查;校外单位制作的宣传品,由校内合作单位进行内容审查。各基层党委(党工委)书记和党政群各部门、校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分管宣传工作的责任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学校宣传设施、宣传品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问责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宣传设施管理
第六条 凡在校园内设置和安装宣传设施,应当提前3天报请校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地点、标准进行建设,同时做好后期的使用管理工作。已经建设安装的宣传设施应到党委宣传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校园内各种宣传设施实行分类管理。校级宣传栏、电子显示屏、橱窗、阅报栏、校园广播等由党委宣传部统一使用和管理。各单位自行建设的宣传橱窗、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各宣传设施管理单位要明确专人作为管理员,执行学校宣传工作统一要求,定期更新宣传内容,维护宣传设施的整洁美观。
第八条 学校电子显示屏主要用于发布重要活动信息、播出校内新闻等,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各单位如需发布活动信息、宣传标语,主办单位须提前3天向党委宣传部申请。
第三章 宣传品管理
第九条 严禁校内外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校园内建筑物的墙面、门面和路灯杆等非宣传设施上张贴或悬挂任何宣传品。各单位对本单位办公场所所属区域出现的乱张贴和乱悬挂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及时对相关宣传品进行清理。
第十条 校内一般性活动原则上不施放气球和设置充气拱门、彩旗、灯笼。确需施放和设置的,主办单位须事前向党委宣传部申请。
第十一条 校园主干道、主建筑、广场等主要公共区域,只能设置按照学校要求制作的关于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大纪念日、重大活动的宣传品。
第十二条 在校园公共场所设置宣传品的,由主办或主管单位办理报批手续。报批手续需由活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临时性的宣传品设置不应超过3天,具有特殊意义的宣传品可适当延长展示时间,但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宣传品管理实行谁设置、谁维护、谁收拆,不得逾期设置,不得擅自改变设置地点。对于未经审批或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拆除宣传品的,由宣传部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暂停受理该单位的宣传品申请。涉及赞助商的宣传品,应按宣传部审批要求设置。
第十四条 海报、通知、公示、启事等只能张贴在指定宣传栏内,张贴应整齐、美观,必须署明单位名称。
第十五条 校园宣传品制作和设置不能出现以下情况:
不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相违背的;
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涉密事项;
商业性宣传;
未经审批或未按要求设置的。
第十六条 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的审批;保卫处负责校园巡查,及时制止违规、非法宣传行为,拆除非法宣传品;后勤管理处负责清理校园公共区域非宣传设施上张贴的宣传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贵州大学委员会
2019年5月31日
中共贵州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