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离校户籍管理办法

发布者:csman发布时间:2017-10-08浏览次数:459

 

学生离校户籍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学生升学、离校时户籍变动的管理,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经过就业程序参加就业的毕业生,由保卫处户籍科根据招生与就业指导办提供的就业方案开具户口迁移证,并由各学院指定专人领发户口迁移证。

二、需要改派的毕业生持改派后的报到证及原迁移证到保卫处户籍科办理改迁手续。

三、继续升学的毕业生,跨校区求学的必须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在原校区求学的,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校区户籍办证室办理户籍手续。

四、毕业后出国的,毕业后自主择业又无法确定固定地址的,毕业后暂未落实单位或去向尚不明确的,未毕业即出国的,退学的,被终止学籍的学生离校,其户籍原则上迁到家庭所在地。确有特殊情况,暂时无法迁移的,可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委托所在保卫处户籍科暂为保管。

五、计划应毕业但因故留级或延长学制的学生,在就业方案下达前,由本人凭学校留级、延长学制有关证明(及其复印件)到保卫处户籍科将户籍关系转入下一年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