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和学校要求,现将2010年新生入户办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迁移户口的学生,在2010年10月10日内备齐所有户籍资料(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费发票复印件)交到所在班级,由学院统一交到保卫处户籍科(电话:8292210),逾期不交不再予办理。
二、贵阳市及三县一市(南明区、云岩区、乌当区、花溪区、小河区、金阳新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的户口,如需办理户口迁移到我校的同学,必须在原籍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
三、为避免户口迁移证与身份证内容不一致,请学生注意以下事项:
1、核对户口迁移证上的姓名是否与在校学籍的姓名一致,检查迁移证上的出生年月、身份证编码及民族是否填写正确。
2、凡户口迁移证与身份证内容不相一致,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并加盖户籍专用章方能生效。
3、迁移户口的学生请提醒原籍派出所注销户口。
4、不得擅自涂改户口迁移证上的所有内容,违者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不予办理户口注册登记。
贵州大学保卫处
2010年8月30日